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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差异化经营

  

一、初期的行司联动

应当理解,行司联动本身并非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最初始阶段就完全独立地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也可以成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种选择,但对于具备母行品牌、渠道以及各种资源优势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发展的初期,很难不对上述优势加以利用,尤其是对于仍处在外延式增长阶段、关注规模扩张的金融租赁公司而言。

事实上,从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经验看,行司联动的早期发展战略也的确能起到有效作用,关键在于具体在哪些层面来开展行司联动

就与母行联系的紧密程度而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行司联动主要可分为完全依赖型合作互补型两种模式:

1)完全依赖型。指金融租赁公司无论在资金来源、业务渠道、决策管理、风险控制等各方面全面依赖于母行系统。

主要特征为:金融租赁公司没有自身独立的营销渠道,业务几乎全部来源于母行系统内,且主要以类信贷的回租业务为主;金融租赁公司只具备相对的决策权,具体业务是否开展仍须按照母行的统一授信决策为主;金融租赁公司对业务项目的风险管理主要依托于母行分支机构完成,本身的团队和系统不足以管理业务风险;利用与母行一致的项目评审、资产管理和业务信息系统,不独立开发业务与办公的信息系统;资金来源主要依托于母行的基础信用而非自身专业化管理形成的品牌。

2)合作互补型。指金融租赁公司坚持独立运营,但也与母行系统存在必要的协同合作,达到优势互补目的。

主要特征为:金融租赁公司既通过母行渠道开展营销,也具备一定独立的业务渠道;金融租赁公司参考母行对客户的授信情况,但具备独立的业务决策;金融租赁公司具备成熟的业务风险管理团队,但也同时借助母行系统开展风险管理;金融租赁公司独立开发适合租赁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但保持与母行系统的信息共享;资金来源依靠自身专业化管理形成的品牌,母行的基础信用仅为最终的流动性风险控制而使用。

从以上两种与母行关系模式的比较看,完全依赖型金融租赁公司更类似于商业银行的一个部门,母行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达到了完全的控制,只是因为拥有独立的公司牌照而起到了一定风险隔离的作用;

合作互补型金融租赁公司既利用母行的客户资源、网络渠道和风险管理经验,又拥有相对独立的营销、决策和风控体系,易于形成与母行产品的差异化,是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有效补充,也能够在自身租赁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带动母行资金清算、汇划和结售汇等结算业务,信用证、保函、应收款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以及投行、理财等其他金融服务,形成协同效应,促进母行综合经营服务水平的提高。

因此,合作互补型成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行司联动模式的更佳选择。但这一模式必需注意解决好金融租赁公司与母行部门间、与各个分支行间的竞争问题。

由于合作互补型行司联动模式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具备更独立的地位,在对母行系统渠道运用以及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易于形成对商业银行系统内客户资源、业务收入、管理服务的竞争,尤其是对同样具备考核压力的系统内商业银行的分支行而言,此类竞争往往使金融租赁公司与系统内分支行不易形成真正合力。

从以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经验看,金融租赁公司与系统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合作并非可以单纯通过总行层面的行政化调度来加以解决,而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解决业务合作中的利益分配成为破解系统内竞争的关键,即在公平地计算各合作方机构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价值,合理地开展利益分配将使协同效应最大化。

而具体的分配方式既可以是真实费用的支付,也可以通过最终母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及分行的利润考核体现,两者区别在于前者完全市场化但不节税,后者则需要母行建立合理的机制来加以运作。

二、发展期的差异化经营

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脱胎于商业银行,公司初创期的公司治理、人员结构、系统建设等条件决定了其更多开展类信贷租赁业务的倾向,事实上,自2007年试点以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类信贷的回租业务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截至2013年末,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为主的全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的近万亿的租赁资产中,回租资产的比例仍高达72.63%

应当明确的是,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其初衷一定不是仅让公司来开展与商业银行自身相类似的业务,因此,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清楚自身的定位以及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如前文所述,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对于母行系统而言,其应当起到的作用是丰富母行的产品线、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并最终达到增强母行整体竞争能力的目的。而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开展差异化的经营,而不能仅满足于多一层物权保障的信贷业务的开展。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差异化经营,实际包含以下三个层面:

1)与包括母行在内的商业银行信贷产品的差异化

区别于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主要提供融资服务,租赁业务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因此强化对的管理和研究,将是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自身的功能优势,提供与商业银行差异化产品线的核心内容。

具体而言,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培育自身对于租赁项目来源、可行性分析、风险定价、项目资产管理、租赁物的控制和折旧、租赁物残值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能力,改变对母行系统相关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的途径依赖,以自身的资产和投资管理能力开展差异化经营。其中,尤其应当加强对租赁资产风险管理以及租赁物折旧、残值处理的能力,其实这也是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逐步具备的核心竞争力。

2)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差异化

与普通融资租赁公司相比,金融租赁公司的固有优势在于对金融市场的运作能力,因此目前市场上存在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是金融租赁公司由于金融牌照的获取,从而具备了更广泛的融资渠道,对于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而言,更因拥有了母行信用的支撑而具备更宽松的资金来源,故银行系金融租赁的固有优势在于开展资金占用量大的融资租赁业务,即发挥自身融资能力强的优势。

这一看法的片面之处在于,仍然忽略了金融租赁公司自身核心竞争能力的培育,应当理解,任何忽略租赁业务具备并独有的对进行管理这一本质的竞争力,实际都不是租赁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就此而言,金融租赁公司与生俱来获取资金的优势一定不会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放弃资金来源的优势,而是应当考虑在何种状况下来体现自身优势。实际上,通过借助母行综合化经营优势制定差异化经营策略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实现差异化经营的主要途径之一:必须通过金融租赁公司把租赁业务作为银行系统的一条重要产品线,通过专业化的租赁物采购、租赁、管理和处置,在满足客户长期投融资、财务优化、降低成本等需求的基础上,延伸商业银行的服务领域和手段,并与母行系统内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共同形成综合化竞争力。